发布者:佟新宝|时间:2023年09月12日|1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20年4月份,被告廉某向原告宋某借款1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于2020年6月26日前还清借款”,借款期限届满被告一直未还,委托原告诉至法院。2020年4月份时,原告以现金和银行转账的方式陆续借给被告10万元,但是被告书写借条时写成“今通过银行转账向宋某借到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但是实际转账是5万多元,剩余4万元是现金。因为被告一直不还钱,原告一生气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删除了。起诉前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一直未回复。开庭后被告联系不上,法院公告送达的起诉状和开庭传票。被告不出庭,无法证明借条上签字是被告本人书写的,现金出借的四万多有不支持的风险。
聊天记录删除后无法恢复,本律师让原告想办法看能否找到下之前的聊天记录,原告再之前不用的旧手机上维修后找到了与被告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刚好包含借款当日,原告让被告来签借条的聊天记录,这样证实了借条的真实性,确系被告本人签订,最后法院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现该案在执行阶段,被告不知道被起诉的情况,其他人转来的44000元,转进后无法转出。该44000元,原告已经执行完毕。
律师建议:1、借款时尽量采用转账形式,减少现金的使用,如现金出借需写明。2、微信聊天记录已经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之一,千万不要因一时气愤等原因删除聊天记录。聊天记录需要原始证据,录制的视频或者截图等非原件,可能不被采信。3、建议将借条写的完备详细些。